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管制路線於實施管制期間,除經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准,得使用該路線之運
輸車隊或行軍部隊外,其他車輛或行人,應依所在地交通管制站(哨)之
指導及所採取之措施,行駛(走)於其他路線。
前項經核准使用管制路線之運輸車隊或行軍部隊,沿管制路線行進時,其
指揮官仍須實施部隊管制。但不得與地區之管制措施抵觸。
交通管制站(哨)於管制路線上,發現障礙時,應即協調公路調節站及有
關單位迅速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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