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軍事學校教務處、學員生事務處、總務處,各置處長一人,資
訊圖書中心、主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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