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修教育以增進現職國軍軍官及士官官科專業(專長)學能為宗旨;於軍
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依官科或職類分設正規班、專業(專長)班辦理之
,並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進修。
前項正規班、專業(專長)班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學員資格、修業期限及
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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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
準,設預備學校。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
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
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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