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
金;列乙等者,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
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
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列甲等之人數,應與所屬單位個人年度考核列甲等
人數合併計算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列甲等人數比率。
〔立法理由〕
一、另予考核結果,依據不同等次給予不同獎懲。
二、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列甲等之人數應列入甲等人數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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