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708628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政府所屬原臺灣省菸酒公
賣局及臺灣省政府印刷廠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改隸財政部,其人員之成績
考核事項,依原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
定,係適用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上開暫
行條例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限屆滿不再延長,為依行政院指
示檢討廢止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並配合
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營
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爰重新
檢討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有關成績考核之實務作業,參照臺灣地區省
(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及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
人員考核辦法等規定,並依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函訂定「國營事
業機構人員人事管理辦法擬訂作業注意事項」,擬訂本辦法全文共十七條
,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適用範圍及對象、訂定目的。(第一條至第
    三條)
二、考核類別、辦理時機、等次及分數、考核結果之獎懲、另予考核得不
    以連續任職為必要之情形及轉任人員併資辦理方式。(第四條、第八
    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三、平時考核之類別、內容、獎懲相抵後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不得考列各
    等次之條件、記一大功(過)至少應規定之基準及各機構訂定考核獎
    懲基準之程序。(第五條)
四、專案考核基準及考核結果之獎懲內容。(第六條)
五、各機構依據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之不同比率
    及女性同仁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日數達二十一日
    以上者,不列入各機構列甲等人數比率計算。(第七條)
六、授權各機構自行訂定考核列甲等特殊條件及一般條件。定明各機構不
    得考列甲等及考列丁等之條件,及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對依法令規定
    核給之各項假別及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第九條)
七、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及年度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核免
    職,均授權由各機構核定;定明年度考核及專案考核應予免職人員救
    濟程序及執行時機。(第十二條)
八、各機構應組織考核委員會並授權由各機構自訂其組織;定明非於年終
    辦理之另予考核程序;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處分前應
    予陳述意見機會。(第十三條)
九、各機構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之義務;權理或暫以原職等遴用人員
    參加考核事項。(第十四、第十五條)
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印刷廠廠長、副廠長之考核
    程序。(第十六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