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
計算。
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
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
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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