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紙菸以千支為計稅單位;菸絲、雪茄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其他菸品無支數
者以公斤為計稅單位,有支數者以公斤或千支為計稅單位,但每千支重量
如逾一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如未達一公斤應以千支計算。不足千支或公斤
者,按比例課徵。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施行之菸酒稅法
第七條(以下簡稱本條文)第四款規定,修正其他菸品之計稅單位,無支
數者為「公斤」,有支數者以「公斤」或「千支」計算應徵稅額,惟每千
支重量超過一公斤者,以公斤計算;未達一公斤者,以千支計算,即取稅
額較高者之計稅單位。餘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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