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職業學校專業學科各該學科教師之登記
  :
  一、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為培養職業學校專業學科師
      資所設立之研究院、所、部或學系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院所本科或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
      位,並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並修習教育專業科
      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四、持有職業學校專業學科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並修
      習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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