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
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
銷畢業資格,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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