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之二自一百 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考量第六條之二規定合作機構之相關條件,鑑於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合作均 須提前作業,以及對於本辦法修正施行需指引及協助相關配套,為免衝擊 學校辦理學生校外實習之執行,爰增訂過渡條款,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二之 施行日期定於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