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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應由創辦人擬具外國僑民學校籌設計畫(以下 簡稱籌設計畫),經該外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同意後,函送外交部 核轉設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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