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應由創辦人擬具外國僑民學校籌設計畫(以下
  簡稱籌設計畫),經該外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同意後,函送外交部
  核轉設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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