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
選會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任期屆滿之當學期
終了之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但得經遴選會決議延長
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採任期制;其任期及連任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
事會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修正,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各該主管機關
予以綜合總評,並將總評結果提供遴選會審議,爰修正第一項。
三、第二項未修正,由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原則以學年度聘任
,考量實務上若有實際到職日非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任期屆滿日即
非學期終了之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利於校務發展與校園
安定,避免於學期中辦理校長遴選,爰現行規定延長任期,符合高級
中等教育法精神,併予說明。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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