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
十九年七月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二十日修正發布,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教育部依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惟本辦法對於遴選會之遴選方式、基
準及辦學績效考評等具體內容或一致性原則未明確定義或說明,爰修正本
辦法,以為各該主管機關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之參據,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修正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之任務。(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列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執行秘書,與召集人及執行秘書之
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辦理校長遴選之作業順序。(修正
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各該主管機關得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候選人座談會或說明
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明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就遴選會審議通過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人選
一人,核定聘任。(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為減輕行政負擔,刪除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
退休之考評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七、明定公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之辦理方式。(修正
條文第十四條)
八、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刪除考評委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五條)
九、修正遴選委員會委員之迴避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