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07862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9條,自107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10日教育部臺(八九)參字第890848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 1條,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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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12月11日教育部臺(八九)參字第89159282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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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5月28日教育部臺(90)參字第 900746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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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50049972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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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70040297C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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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099861C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7條、第10條、第13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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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50795B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6條、第10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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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18431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7條,自103年8月1日施行 (原名稱: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 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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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07862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9條,自107年2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
十九年七月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二十日修正發布,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教育部依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惟本辦法對於遴選會之遴選方式、基
準及辦學績效考評等具體內容或一致性原則未明確定義或說明,爰修正本
辦法,以為各該主管機關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之參據,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修正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之任務。(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列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執行秘書,與召集人及執行秘書之
    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辦理校長遴選之作業順序。(修正
    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各該主管機關得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候選人座談會或說明
    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明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就遴選會審議通過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人選
    一人,核定聘任。(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為減輕行政負擔,刪除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
    退休之考評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七、明定公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之辦理方式。(修正
    條文第十四條)
八、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刪除考評委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五條)
九、修正遴選委員會委員之迴避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