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
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七條,明定對身心障礙學生表意權之保障
    ,並應依其身心障礙狀況與年齡獲得應有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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