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績效優良者,應給予獎勵,績效不良者
,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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