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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績效優良者,應給予獎勵,績效不良者 ,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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