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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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性別平等工作法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現行法規)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
依本法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
    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以明確劃分本法與性騷擾防
    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間之適用關係。
2. 性騷擾防治法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現行法規)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
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
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本文有關「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文字依現行法制
          通例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將該法律之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修正但
          書所引該法律之名稱。又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別平等教
          育法三法就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其適用範圍及保護法益
          並不相同,依性騷擾事件發生場域及當事人身分關係定明本法
          與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關係,爰併修正但
          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