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
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
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本文有關「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文字依現行法制
通例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將該法律之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修正但
書所引該法律之名稱。又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別平等教
育法三法就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其適用範圍及保護法益
並不相同,依性騷擾事件發生場域及當事人身分關係定明本法
與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關係,爰併修正但
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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