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評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成績等第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甲: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四、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五、丙:未滿七十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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