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並不予補助;已核定補 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 部或一部: 一、逾公告申請期限。 二、計畫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重複申請並取得補助。 四、計畫內容或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五、前一年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規 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