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2月26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142400282A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
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
年九月三日修正發布。鑒於新住民基本法業於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制定
公布,該法第二條第一項已分別於五款明定新住民之定義。為配合該法施
行及保障國人與所定新住民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新住
民」適用對象及範圍。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
二、身心障礙者:曾領有或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最後教育階段領有各
    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者。
三、低收入戶。
四、新住民:指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
    規定者。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立法理由〕
一、新住民基本法業於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公布,該法第一條明定應保
    障新住民基本權益,協助其融入我國社會,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第二條第一項則明定新住民之五款定義。為配合該法施行及保障國
    人與所定新住民權益,爰擴大本條第四款所定新住民之範圍,以擴大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除現行規定之婚姻移民外,並將新住民基本法第
    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
    留者;陸港澳在臺長期居留或居留者,以及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納入規範。
二、查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之立法說明,新住民成為國民後,除原有新住
    民相關扶助及服務措施外,亦可享有國民相關之權利義務,爰經許可
    定居之新住民,其權利義務應優先適用有戶籍國民之規定。故本款規
    定排除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適用,以避免機關資源重
    疊。
三、復查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之立法說明,外國人兼具我國國籍者
    ,由於具有我國國民身分且享有國民待遇,非屬須依該法特別保護之
    新住民,基於資源不重複理念,爰增訂本款後段規定。
四、其餘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