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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立法理由〕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聘任委員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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