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秘書二人,其中一人簡任,一人薦任;科長若 干人,薦任,其中一人或二人專任,餘由適當人員兼任;科員二人或三 人,其中一人薦任,餘委任;辦事員五人至七人,委任;並得酌用僱員 三人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