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秘書二人,其中一人簡任,一人薦任;科長若
  干人,薦任,其中一人或二人專任,餘由適當人員兼任;科員二人或三
  人,其中一人薦任,餘委任;辦事員五人至七人,委任;並得酌用僱員
  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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