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籌辦理全國水資源之充分利用及綜合開發規劃事宜,根據經濟
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立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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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簡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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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為無給職,由經濟部部長
聘請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充任之。
委員會議,審議本會重要事項;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缺
席時,由出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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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總工程師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
一切規劃事宜;副總工程師一人,簡任,襄助總工程師辦理技術規劃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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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設左列各組、室:
一、測繪組。
二、計劃組。
三、試驗組。
四、秘書室。
前項各組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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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水文觀測分析。
二、地形測量繪圖。
三、地質探查試驗。
四、工程材料調查。
五、器材運用保管。
六、專門問題研究。
七、水利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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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水利計劃研擬。
二、方案價值研究。
三、工程佈置規劃。
四、方案實施策劃。
五、開發順序擬訂。
六、刊物報告編印。
七、國際技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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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水工原理探討。
二、水工模型試驗。
三、泥沙問題研究。
四、土壞分析試驗。
五、木工儀器研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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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辦理總務、機要、圖書、資料搜集保管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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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組長三人,均由工程師兼任;工程師六人至十
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副工程師六人至九人,薦任;助理工程師
十人至十六人,其中六人薦任,餘委任;工務員、助理工務員共二十一
人至二十六人,均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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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秘書二人,其中一人簡任,一人薦任;科長若
干人,薦任,其中一人或二人專任,餘由適當人員兼任;科員二人或三
人,其中一人薦任,餘委任;辦事員五人至七人,委任;並得酌用僱員
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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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並兼辦統計事務,其佐理人員就核定員額中分別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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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務,其佐理人員就核定員額中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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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得呈准經濟部聘派顧問一人或二人
,編譯一人,專門委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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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得設水工試驗室,其人員由有關組、室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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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得接受外界委託,承辦有關測繪規劃及專題研究
工作,其所需經費得以合約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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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呈請經濟部核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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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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