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紡織品計畫性配額重新核配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類應重分配計畫性配額總數中百分之十,按廠商從事研究發展之情形
  分別重新核配,但重分配第一期第一年得僅以員工教育訓練之情況為準
  ,其核配對象不限有提撥計畫性配額之廠商。
  凡廠商前一年度內外銷紡織品金額達三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者
  ,得於紡拓會規定之時間內就其選定相關組別之同組類別提出申請,按
  左列公式核計獲配該類重分配之配額:
  工廠核配率=該工廠所申報其選定核配類別前一年度研究發展費用/各
  工廠所申報其選定核配類別前一年度研究發展之總費用
  工廠獲配之配額數=該類計畫性配額工廠提撥總數×0.10×工廠核配率
  貿易商之計算公式比照工廠辦理
  前項申請資格中相關組別於重分配第一期第一年得分紗、布、毛衣、成
  衣及雜項五大組,各廠商在該組中申請核配各類之研究發展費用,由廠
  商自行申報。個別廠商之最高獲配數不得超過該類提撥於本條總數之百
  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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