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紡織品計畫性配額重新核配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6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貨品出口審核準則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各類出口配額自民國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三年度平均利用率達百分之八
  十五者,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核配。
  由貿易局於重分配開始時公告之。

  計畫性配額重分配以十年為一期,第一期自民國七十五年至八十四年底
  止。重分配類別一經確定,除情況特殊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外,於實施
  重分配第一期內不因利用率或配額冷熱門變化而改變。

  自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廠商左列之
  配額於重分配第一期得免重新核配:
  一、新設限類別之計畫性配額。
  二、輸美通籃類別叫停後改為個別限額類別之計畫性配額。
  廠商於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長期(永久期)讓入或標購之
  配額,如扣除其讓出及依規定被收回部份,經紡拓會登記或有案可稽經
  查明屬實者,於重分配第一期得免重新核配。

  小額計畫性配額採取自願參加方式,廠商於每期重分配開始時申報。其
  選擇提撥配額參加重分配者,方得申請獲配重分配配額。
  廠商之計畫性配額高於小額標準者,得將其超過部份之配額繳回後免予
  參加重分配。

  廠商重分配之配額,其第一年按總額提撥百分之六,第二年按餘額提撥
  百分之十二,第三年按餘額提撥百分之十三,第四年按餘額提撥百分之
  十五,第五年按餘額提撥百分之十八重新核配之。前述提撥比率至重分
  配實施第六年起,得視經濟、貿易發展及配額利用狀況重新檢討調整之
  。其每年提撥比率仍按原提撥基數總額百分之十為原則。
  前項重分配之配額發生轉讓時,受讓人仍應按出讓人原應提撥數提撥參
  加重分配。

  廠商之計畫性配額,應按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指標、權數及
  計算公式或其他公平合理之方式重新核配。依本條規定經重新核配後之
  配額,仍屬計畫性配額。

  各類應重分配計畫性配額工廠提撥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五,按工廠拓銷非
  設限地區之狀況重新核配,其核配對象不限有提撥計畫性配額之工廠,
  前述提撥比率於重分配第一期第一年為百分之十,其餘百分之五移至第
  十二條淨利率,百分之十移至第十三條出口單價部份核配。
  凡工廠前一年度內拓銷非設限地區相關組別紡織品出口金額達三十萬美
  元(或等值外幣)以上者,得於紡拓會規定之時間內就其選定之同組類
  別提出申請,按左列公式核計獲配該類重分配之配額:
  核配率=該工廠所申報其選定核配類別紡織品前一年度拓銷非限地區之
  出口金額/各工廠所申報其選定核配類別紡織品前一年度拓銷非限地區
  之出口總金額
  工廠獲配之配額數=該類計畫性配額工廠提撥總數×0.25(  第一期第
  一年0.10)×核配率
  前項申請資格中相關組別於重分配第一期第一年得分紗、布、毛衣、成
  衣及雜項五大組,而各工廠在該組中申請核配各類之出口金額,由工廠
  自行申報,個別工廠之最高獲配數不得超過該工廠該類以外銷非設限地
  區出口金額換算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各類應重分配計畫性配額總數中百分之五核配予紡拓會紡織設計中心,
  由該設計中心負責研究創設品牌,並徵選優良廠商使用品牌利用配額出
  口,利用配額出口之對象不限有提撥計畫性配額之廠商。其所需設計及
  各項行銷費用得由紡拓會或紡織工業改進發展基金負擔。

  各類應重分配計畫性配額工廠提撥總數中百分之十,按有提撥計畫性配
  額工廠機器設備之汰舊更新狀況重新核配,其計算公式如左:
  工廠該類配額點數=該工廠該類計畫性配額提撥數×該工廠前五年度購
  置(包括財務租賃)全新及汰舊(出口或徹底報廢)與生產相關組別紡
  織品有關機器設備之金額/各工廠前五年度購置(包括財務租賃)全新
  及汰舊(出口或徹底報廢)與生產相關組別紡織品有關機器設備之總金
  額×該工廠前一年度該類計畫性配額出口金額/該工廠前一年度屬於重
  分配類別計畫性配額出口總金額
  核配率=該工廠該類配額點數/該類配額總點數
  工廠獲配之配額數=該類計畫性配額工廠提撥總數×0.10×核配率
  前項公式中相關組別於重分配第一期第一年得分紗、布、毛衣、成衣及
  雜項五大組。

  各類應重分配計畫性配額總數中百分之十,按廠商從事研究發展之情形
  分別重新核配,但重分配第一期第一年得僅以員工教育訓練之情況為準
  ,其核配對象不限有提撥計畫性配額之廠商。
  凡廠商前一年度內外銷紡織品金額達三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者
  ,得於紡拓會規定之時間內就其選定相關組別之同組類別提出申請,按
  左列公式核計獲配該類重分配之配額:
  工廠核配率=該工廠所申報其選定核配類別前一年度研究發展費用/各
  工廠所申報其選定核配類別前一年度研究發展之總費用
  工廠獲配之配額數=該類計畫性配額工廠提撥總數×0.10×工廠核配率
  貿易商之計算公式比照工廠辦理
  前項申請資格中相關組別於重分配第一期第一年得分紗、布、毛衣、成
  衣及雜項五大組,各廠商在該組中申請核配各類之研究發展費用,由廠
  商自行申報。個別廠商之最高獲配數不得超過該類提撥於本條總數之百
  分之五。

  各類應重分配計畫性配額中,工廠提撥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五及貿易商提
  撥總數之百分四十五分別按有提撥計畫性配額廠商之營利情況重新核配
  ,其計算公式如左:
  廠商該類配額點數=該廠商該類計畫性配額提撥數×該廠商上年度之前
  三年平均淨利率
  工廠核配率=該工廠該類配額點數/各工廠該類配額總點數
  貿易商核配率=該貿易商該類配額點數/各貿易商該類配額總點數
  工廠獲配之配額數=該類計畫性配額工廠提撥總數×0.25(第一期第一
  年 0.3)×工廠核配率
  貿易商獲配之配額數=該類計畫性配額貿易商提撥總數×0.45×貿易商
  核配率
  前項公式中「淨利率」係指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尚未核定者
  以申報數為準,如經查明與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淨利率不符,得取消
  該廠商於本條獲配之配額,平均淨利率為負者,視為零。

  各類應重分配計畫性配額總數中,工廠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貿易商
  以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之配額,分別按有提撥計畫性配額廠商出口單價之
  情況重新核配,其計算公式如左:
  廠商該類配額點數=該廠商該類計畫性配額提撥數×該廠商該類計畫性
  配額前一年度平均出口單價/該類前一年度總平均出口單價(包括臨時
  性配額)×該廠商上年度之前三年平均毛利率
  工廠核配率=該工廠該類配額點數/各工廠該類配額總點數
  貿易商核配率=該貿易商該類配額點數/各貿易商該類配額總點數
  工廠獲配之配額數=該類計畫性配額工廠提撥總數×0.25(第一期第一
  年0.35)×工廠核配率
  貿易商獲配之額數=該類計畫性配額貿易商提撥總數×0.40×貿易商核
  配率
  前項公式中「毛利率」係指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毛利率,尚未核定者
  以申報數為準,如經查明與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毛利率不符,得取消
  該廠商於本條獲配之配額,平均毛利率為負者,視為零。

  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各項指標之計算公式,各有關公會如因
  產品情形特殊有另行訂定之必要者,得自行設計重分配之核算公式於報
  經貿易局核准後適用之。貿易局為查核前項規定之計算方式,得組織審
  查委員會辦理之。

  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公式計算之配額,如發生顯著不公平合
  理現象時,紡拓會得報經貿易局核准後調整各有關規定及計算公式重行
  核配,其依上述各條規定計得之配額數過於零星低於一定數量時,得不
  予分配。
  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核配之餘額,得撥入第十三條出口單價
  部份予以核配。
  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指標、權數及計算公式,紡拓會得視經
  濟、貿易發展及配額利用狀況,報經貿易局核准後調整之,並於重分配
  年度前一年年底以前由貿易局公告廠商週知。

  廠商依本辦法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如有虛偽不實經查明屬實者,貿易
  局除依紡織品出口配額辦理處法第三十二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應
  自該廠商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配額中扣回其溢配之配額,並得停止其嗣後
  重分配配額之受配資格。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得依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