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受理其報驗:
  一、未依本法第十九條辦理內銷檢驗登記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報驗者。
  三、報驗申請書內容錯誤或其他不依規定繕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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