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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受理其報驗: 一、未依本法第十九條辦理內銷檢驗登記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報驗者。 三、報驗申請書內容錯誤或其他不依規定繕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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