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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各機關對於重要物資存量及固定設施現有量之查報,以採由物主自動申 報為主,並應切實掌握其變動狀況,包括新增、轉移、報廢及其所有者 之停業、復業等事項,均須切實登記,依需要實施重點抽(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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