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於重要物資存量及固定設施現有量之查報,以採由物主自動申
  報為主,並應切實掌握其變動狀況,包括新增、轉移、報廢及其所有者
  之停業、復業等事項,均須切實登記,依需要實施重點抽(複)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