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支出。
    (二)航空器及其裝備購置支出。
    (三)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支出。
    (四)場站作業維持支出。
    (五)助航及安全作業支出。
    (六)民航事業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七)航空噪音補償金及回饋金支出。
    (八)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助支出。
    (九)對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捐助支出。
    (十)航空公司經營離島航線之獎助支出。
    (十一)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具自償性國道公路之建設及其設施之擴充、改良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三)國道公路維護管理支出。
    (四)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五)國道公路業務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三、鐵道發展基金:
    (一)鐵道產業規劃及國際交流相關支出。
    (二)整體鐵道路網之相關規劃作業支出。
    (三)鐵道營運監理相關支出。
    (四)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五)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支出。
    (六)高速鐵路沿線之租金及相關支出。
    (七)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所需資金及相關支出。
    (八)其他高速鐵路財改方案平穩機制之相關支出。
    (九)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十一)其他有利鐵道發展支出。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國家風景特定區之興建、整建、規劃、維護及維持等觀光設施
          支出。
    (二)國際及國內觀光配套設計、宣導、推廣、行銷、研究發展等支
          出。
    (三)補助地方政府及觀光遊憩相關單位興建、整建、規劃、維護、
          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
    (四)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
          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政府撥入臺鐵局經管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支出。
    (二)為償還臺鐵局短期債務所舉借債務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立法理由〕
配合本基金下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爰增列第五款,定明
該基金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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