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二條修正,本條規定事項回歸適用鐵路法及鐵路兩側禁建限建
    辦法,本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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