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依據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發布,至今已有二十年。二 十年來,台灣高速鐵路兩側禁限建管制事宜,係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核 其原因,除台灣高速鐵路係採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規定辦理外,尚 因鐵路法於當時對於鐵路兩側禁限建事宜,並無明確規範。 鐵路法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其中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至六 十一條之五,規定鐵路兩側禁限建事宜,並於同法第六十一條之五授權訂 定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有關鐵路兩側禁限建範圍之劃定、公告、變更 、廢止及管制事項,皆可依循鐵路法、及其授權訂定之鐵路兩側禁建限建 辦法規定辦理。為使法規適用明確,爰修正本辦法,刪除有關鐵路禁限建 相關事宜規定,並回歸至鐵路法及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規定辦理;其修 正重點如下: 一、鐵路兩側禁限建事宜,改適用鐵路法、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本辦 法適用範圍配合修正,刪除鐵路部分。(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鐵路兩側禁限建事宜回歸鐵路法及其授權子法之適用,爰刪除鐵 路相關章節及條文。(修正條文第二章、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條例第五條所列之公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站、港埠及 相關設施等四類交通建設。
一、鐵路法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至六 十一條之五,規定鐵路禁限建事宜;同時交通部依鐵路法第六十一條 之五規定,訂定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二、為將鐵路禁限建之規定,回歸適用鐵路法及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現行條文有關鐵路規定,爰予刪除。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二條修正,本條規定事項回歸適用鐵路法及鐵路兩側禁建限建 辦法,本條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