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交通部交路監(一)字第 10497001341號、內政部臺 內營字第10408186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條;刪除第二章章名及第11 條至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交通通用

立法總說明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依據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發布,至今已有二十年。二
十年來,台灣高速鐵路兩側禁限建管制事宜,係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核
其原因,除台灣高速鐵路係採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規定辦理外,尚
因鐵路法於當時對於鐵路兩側禁限建事宜,並無明確規範。
鐵路法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其中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至六
十一條之五,規定鐵路兩側禁限建事宜,並於同法第六十一條之五授權訂
定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有關鐵路兩側禁限建範圍之劃定、公告、變更
、廢止及管制事項,皆可依循鐵路法、及其授權訂定之鐵路兩側禁建限建
辦法規定辦理。為使法規適用明確,爰修正本辦法,刪除有關鐵路禁限建
相關事宜規定,並回歸至鐵路法及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規定辦理;其修
正重點如下:
一、鐵路兩側禁限建事宜,改適用鐵路法、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本辦
    法適用範圍配合修正,刪除鐵路部分。(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鐵路兩側禁限建事宜回歸鐵路法及其授權子法之適用,爰刪除鐵
    路相關章節及條文。(修正條文第二章、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適用於本條例第五條所列之公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站、港埠及
相關設施等四類交通建設。
〔立法理由〕
一、鐵路法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至六
    十一條之五,規定鐵路禁限建事宜;同時交通部依鐵路法第六十一條
    之五規定,訂定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二、為將鐵路禁限建之規定,回歸適用鐵路法及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現行條文有關鐵路規定,爰予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二條修正,本條規定事項回歸適用鐵路法及鐵路兩側禁建限建
    辦法,本條爰予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二條修正,本條規定事項回歸適用鐵路法及鐵路兩側禁建限建
    辦法,本條爰予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二條修正,本條規定事項回歸適用鐵路法及鐵路兩側禁建限建
    辦法,本條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