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有疑義時,得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派員說
明。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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