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搜救協調中心由國防部統合陸、海、空軍、民防及動員編組之力量,負
  責辦理左列事項:
  一、利用機、艦巡邏、監視海域。
  二、船舶人員之搜救。
  三、船舶人員之緊急救護。
  四、商調鄰近友好國家海難救助機構協同搜救。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