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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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商港法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2日
  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交通部得設立海難救護機構,其
  下並得設任務管制中心;其編組、任務管制中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設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有關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得經交通部許可,設立海難救護機構;其應具備之
  條件、設備、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