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外交使節或具有特殊任務之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經民用航空局核准者,
免收場站使用費、助航設備服務費及噪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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