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在航空站內露天停留者,應計收停留費;其停留未超過二小時
者,免收。
〔立法理由〕 為符合實務操作,於航空站內露天停留者,依本收費標準計收費用;另停
留於機棚者適用民航局所轄航空站建築物土地及其他設備使用收費規定,
爰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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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因損壞、報廢或修理改裝而在航空站內停留者,按下列規定收
取滯留費:
一、損壞報廢之航空器,經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核准在指定之偏僻地點
停留者,依機型按日收取滯留費,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以六個月
為限。逾期者,自逾期之日起按國內收費費率收取停留費。
二、修理及改裝之民用航空器,經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核准在指定地點
停留者,依機型按日收取滯留費,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以三個月
為限。逾期者,除另經核准延期外,自逾期之日起按國內收費費率收
取停留費。
〔立法理由〕 為符合實務需求,將場、站內停留者之文字,修正為航空站內停留者,以
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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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所收取之費用及費率,依附表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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