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定重量之遙控無人機,於製造、進口、申請註冊或延
展註冊號碼有效期限時,應具有符合射頻識別規範之射頻識別功能;其一
定重量及射頻識別規範,由民航局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要求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定重量之遙控無人機應具有射頻識別功
能,為提升飛航安全與監理需求,故增訂遙控無人機於製造、進口、
申請註冊或申請延展註冊號碼有效期限時等階段,相關人應確認該機
是否已有射頻識別功能並符合相關技術水準與規範,例如:於修正條
文施行前所製造之遙控無人機,雖無射頻識別功能或其射頻識別功能
不符新公告之射頻識別規範,但於申請註冊前,則該機應具有符合射
頻識別規範之射頻識別功能,不符合規範者,將無法申請註冊或再延
展註冊號碼有效期。
二、又鑒於遙控無人機相關科技日新月異,射頻識別相關規範複雜繁瑣,
為即時因應科技發展,修正相關規範技術執行事項(包括技術需求、
符合方法及特定識別區域內遙控無人機活動免具射頻識別功能之申請
程序等),爰於後段增訂射頻識別功能之規範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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