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建設長期展望及國家發展計畫,妥為辦理相關計畫
  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
  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
      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
      點規定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
      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規定送
      研考會。
  六、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七、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八、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相關規
      定辦理。
  前項屬奉行政院核定之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及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將其
  所作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依
  預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
  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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