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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30100347A號公告本辦法施 行期間已於103年2月5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公布日屆滿, 當然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歲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20101002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6條,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總預算公布日止(中華民國103 年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第4款、第5款、第 20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 103年1月22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第21條第1項所 列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1月22日起改 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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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30100347A號公告本辦法施 行期間已於103年2月5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公布日屆滿, 當然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