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眾傳播業對向其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人、利用
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等作成紀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
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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