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
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由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
並得因事件個案需要,協調相關單位協助。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被害人取得服務之可近性,定明本法第十一條被害人必要之服務
    ,由其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並得因事件個案需
    要,協調相關單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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