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撥付核定之生活補助費
。
申請人死亡,應撥付之生活補助費未及撥付時,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
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
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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