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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托嬰中心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 至少一人;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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