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
一、因業務所產生,預期將於其正常業務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
    。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
    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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