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檢查,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工
  業主管機關檢查當地之藥物製造業者;其檢查期間及重點如下:
  一、每年舉行一次。
  二、檢查重點除藥物製造業者之設備外,並包括其製造、加工、裝配之
      作業程序、品質管制及其成品、半成品、原料、配件容器、包裝、
      標籤、仿單與工廠或場所之安全、機器按裝排列及操作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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