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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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
  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
  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本條所列實施檢查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