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檢驗機構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執行機關申請認證:
一、機構合法設立證明影本。
二、機構組織、人員及管理資料:
    (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
    (二)職務表及人員資格總表。
    (三)檢驗機構人員資格及其學、經歷證明影本。
    (四)檢驗機構文件、資料管理規定。
三、檢驗品質手冊。
四、儀器設備清單。
五、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中,至少九種藥物或
    代謝物之方法確效研究資料。
六、其他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備,且得補正者,執行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資料齊備者,執行機關應送交前條實地評鑑委員先行書面審查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文字酌修,理由同本辦法名稱之修正說明。
二、近年濫用藥物之種類日益繁多,且新興藥物之發現極其迅速,逐項認
    證之作法尚難滿足委託檢驗之需求。爰參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
    準則」第十八條之藥物及代謝物品項,修正檢驗機構於具備至少九種
    藥物或代謝物之檢驗能力後,得予該機構認證,俾利檢驗資源之增進
    。
三、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規定,以與目前受理檢驗機構認證申請
    案之審查實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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