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商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其領有第九條 證明文件,且仍於效期內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文 件;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
醫療器材製造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其製造許可證明文件之返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