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九0000
四0二一號令制定公布,依該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規範醫療器材
製造業者品質管理系統相關作業之檢查及製造許可之核發,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爰訂定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共十三
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國內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申請品質管理系統檢查之規定。(第二條)
三、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內容及複評申請之規定。(第三條)
四、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方式之規定。(第四條)
五、醫療器材製造許可登記事項及其變更之規定。(第五條)
六、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效期及申請展延之規定。(第六條)
七、執行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取樣之規定。(第七條至第八條)
八、醫療器材製造許可證明文件申請所需文件。(第九條)
九、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撤銷、廢止及證明文件返還之規定。(第十條至第
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