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二項審查之事項如下:
一、對產品或服務之意見或評論。
二、客戶申訴之處理。
三、對中央主管機關之報告。
四、內部或外部稽核之結果。
五、流程與產品之監管、量測及其結果。
六、矯正措施。
七、預防措施。
八、前次審查結論之後續處置。
九、可能影響運銷系統之變更。
十、改進作為之建議。
十一、配合法令增修之因應措施。
〔立法理由〕
管理階層審查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本條各款之規範,以維持與確保運銷系
統各流程之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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