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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依前條確認結果,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須向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者,第三 人應於接獲前條正式確認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責任保險人應於 符合理賠要件之文件備齊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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