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895
人,瀏覽人次:
96655397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時,尚未完納分期或延期應繳總額者,該分期或延 期繳納期間之年資,自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後一併 補發,不計算利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